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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動車頭盔的團體標準
時間:2020-12-05 09:42:14 點擊次數(shù):2318

1范圍
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電動車頭盔的術語和定義、產(chǎn)品分類、技術要求、檢驗方法、檢驗規(guī)則及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。

本標準適用于最高時速不大于25公里/小時的電動自行車乘員佩戴的頭盔,本標準不適用于摩托車乘員使用或者是在時速超過25公里﹔小時狀況下使用的頭盔。

2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共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(nèi)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(jù)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
GB 811

摩托車乘員頭盔

G10000

中國成年人人體尺寸

3術語和定義

3.1電動車頭盔

是指時速不大于25公里﹔小時的電動自行車乘員佩戴的一種頭部防護裝具。3.2保護范圍

是指保護頭部的范圍3.3試驗區(qū)

是指頭盔的檢驗范圍

3.4 本標準其它術語和定義采用GB811中規(guī)定的術語和定義

4產(chǎn)品分類

4.1產(chǎn)品型號及其含義產(chǎn)品型號及其含義如下:

 

4.2產(chǎn)品規(guī)格

頭盔規(guī)格見表1

5要求

5.1結構

頭盔由殼體、緩沖層、佩戴裝置等組成。

5.1.1殼體

a)用質地堅韌、耐用的全新ABS材料制成。b)表面涂層顏色鮮明、光潔,不易沾污及脫落。

c)頭盔質量(含附件)不大于800g,在檢驗中殼體應保持完整無損,不得出現(xiàn)大于20mm裂口。d)殼體可拆卸部件取下后,不得降低其防護性能,也不得對人頭、頸部造成刺傷。

e)系帶等其它連接件不得超過殼體內(nèi)、外表面3mm,連接件不得有毛邊。

f)殼體設通風孔時,其孔徑不大于13mm

g〉帽邊沿應鑲嵌軟質圓鈍的緣圈,以防直接損傷頭頸部。h)應覆蓋頭部保護區(qū)。

5.1.2緩沖層

a)用能較多地吸收碰撞能量,對人體無毒、無害的材料制成。b)形狀、規(guī)格尺寸適體,佩戴不移位。

5.1.3佩戴裝置

由系帶、搭扣及連接部件組成,結構應保證乘員佩戴頭盔牢靠舒適,解脫方便。

5.2性能

5.2.1 保護范圍

必須覆蓋本標準中圖l所示A-A線以上部分的頭部保護區(qū)。

1頭部保護區(qū)

5.2.2電動車頭盔質量(含附件)

按照6.3規(guī)定進行檢驗,質量不大于0.80kg:5.2.3頭盔視野

按照6.4規(guī)定的方法進行檢驗,上視野不小于7°。

5.2.4電動車頭盔佩戴裝置強度性能

按照6.6規(guī)定的方法進行檢驗,不得出現(xiàn)伸長量超過25mm或系帶撕裂撕斷.連接件脫落及搭扣松脫的現(xiàn)象,并在6.7規(guī)定的檢驗中不得出現(xiàn)以上現(xiàn)象。

5.2.5電動車頭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

以傳遞到頭型上的加速度及共作用時間衡量,檢驗按照6.7規(guī)定的方法進行。a)加速度峰值不超過400g.

b)加速度超過200g的作用時間應小于2ms.c)加速度超過150g的作用時間應小于4ms.

5.2.6電動車頭盔穿透性能

按照6.7規(guī)定的方法進行檢驗,鋼錐不得穿透頭盔與頭型直接接觸。

6檢驗方法

6.1實驗室環(huán)境條件

溫度21℃士5℃,相對濕度40%80%。6.2頭盔結構、規(guī)格尺寸,保護區(qū)檢驗6.2.1檢驗工具

分度值為0.5mn 的長度測量器具及大、中、小號標準頭型。6.2.2檢驗步驟

a)用測量器具檢測殼體內(nèi)、外表面的連接件及通風孔等;

b)測量頭盔規(guī)格尺寸及保護區(qū),將頭盔佩戴到相應規(guī)格的標準頭型上,頂端加5Kg 載荷,測量頭盔

的保護區(qū),并標出試驗區(qū);

c)檢驗結果按5.15.2.1規(guī)定評定。6.3頭盔質量檢驗

6.3.1―檢驗工具

分度值不大于0.01Kg的稱。

6.3.2檢驗步驟

a)稱量并記錄頭盔質量,Kg,有效數(shù)字取三位;b》檢驗結果按5.2.2規(guī)定評定。

6.4電動車頭盔視野檢驗

6.4.1檢驗裝置

由視野計支架、角度標尺、標桿、頭型及頭型固定座等組成,裝置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:

a)標桿旋轉中心位置應處于頭型中央矢狀面對眼頂高114mm、眼突枕突距182mm的前點上,以保

證測量的視野為人眼水平左、右及上視野:

b)分度值為1°;

c》量程范圍應滿足5.2.3要求。

6.4.2檢驗步驟

a)將頭盔端正地佩戴在頭型上t

b)測量上視野時,將角度標尺右水平位轉向垂直位,轉動標桿緊靠所測頭盔上邊緣,標桿在角度

尺上所指示的角度值即為頭盔上視野;

c)檢驗結果按5.2.3規(guī)定評定。

6.5 電動車頭盔佩戴裝置強度檢驗6.5.1檢驗裝置

由架體、頭型、標尺、砝碼、加載機構及模擬下額裝置見圖2)等組成。

6.5.2檢驗步驟

a)將頭盔佩蛾在頭型上,系帶穿過模擬下額并系緊之;b)按照表3施加初載荷,維持30s,隨機確定標尺起始零位:

c)5~l0s內(nèi),將載荷加至表3規(guī)定的檢驗載荷后,維持2分鐘,隨即讀出標尺指示燈伸長量;d檢驗結果按5.2.4規(guī)定評定。

 

6.6電動車頭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檢驗6.6.1頭盔樣品檢驗前處理

頭盔樣品必須按照表4規(guī)定處理后方可進行檢驗,每頂頭盔樣品選—項處理。

高溫或低溫處理后的頭盔樣品應在5分鐘內(nèi)完成一處的兩次檢驗:第二次檢驗,應將頭盔樣品放回保溫箱中再處理20分鐘以上,方可進行檢驗。水浸處理后的騰空頭盔樣品,應淋干20分鐘后進檢驗。

6.6.2 檢驗裝置

由擺頭式或落頭式碰撞試驗臺及測試分析儀器系統(tǒng)組成。試驗臺應符合5.2.5、6.6.2.16.6.3有關保證碰搤能量、碰撞效果—致的規(guī)定。

6.6.2.1碰撞試驗臺

由臺架、頭型、頭型固定架、升降釋放機構、砧、砧座及座基等部件組成,其主要部件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:

a)頭型:有近似人體頭部頻率響應的結構及金屬材料制成,頻率響應1400Hz以下平坦,最低共

振頻率2500Hz。口頭型分小5*0.中、大60.1號,見表5及圖3.墜落頭型的總質量〔含傳感器和連接件)分別為小號小號4+0.15+0.1,大號6+0.1Kg。其中傳感器及連接件的質量不大于墜落頭型總質量的25%

b)砧及砧座:砧系圓形平板砧,用工具鋼(TIOA)制成,直徑127mm、厚度15mm 以上,碰撞面粗

糙度不低于Ra0.8、硬度不低于HRC50.砧與砧座剛性連接,砧座須剛性固定在座基上,并保證砧碰撞面與頭型碰撞點法線垂直。

c)座基:由鋼筋混泥土制成,座基重量不小于 1.6t.

d)升降釋放機構:以不影響頭型〈含頭型固定架〉佩戴被檢頭盔后白由墜落的機構形式制作。

 

6.6.2.2測試分析儀器系列

由加速度傳感器、放大器及數(shù)據(jù)處理、顯示及記錄等部分組成,其主要性能要求如下;a)頻率響應范圍0+0.1~~1000Hz,頻帶截止點一3+0.5dB,衰減斜率-9~~24dB/Oct;b)滑足5.2.6提出的加速度檢測要求;

c)測量不確定度5%。

6.6.3檢驗步驟

a)將加速度傳感器剛性地固定在頭型碰撞檢驗部位,傳感器敏感軸與頭壅碰撞點法線夾角不得大

5°:

b)校準碰撞檢驗裝置:調(diào)整碰撞試驗臺頭型落高(落高系頭型碰撞點至砧碰撞面之間垂距),使

之與標準試塊碰撞。加速度峰值必須達到400g,連續(xù)碰撞三次,每次碰撞加速度峰值偏差不大于3%; 200g的作用時間偏差不大于0.1ms.檢驗前及檢驗后各進行一次校準,如檢驗后加速度峰值和200g 作用時間超出上述要求,被認為檢驗結果無效;

c)將經(jīng)過檢驗前處理的頭盔侃蛾于相應的頭型上,系帶系緊,按表6檢驗條件進行檢驗;d檢驗結果按5.2.5規(guī)定評定。

6.7電動車頭盔耐穿透性能檢驗

6.7.1頭盔檢驗前處理

6.6.l規(guī)定,每頂頭盔任選一項處理,或者常溫下進行檢驗。6.7.2墜落式穿透試驗臺

由墜落臺架、鋼維、頭型、導軌及升降釋放機構等組成,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:

a)墜落臺架:系實現(xiàn)鋼讎沿導軌升降、釋放、定向沖擊頭盔的架體,應保證5.2規(guī)定的鋼錐落高

要求。其底部固定于質量不小于It 的鋼筋混泥土基礎上。

b)鋼錐:結構和尺寸見圖4,材料為工具鋼(TIOA),質量為3.0+0.5Kg,硬度不低于HRC50.圖中

L為參與穿透部分的高度,應大于40mnui 。

c)頭型。須符合6.6.2.有關頭型尺寸的規(guī)定,并剛性地固定于墜落臺架底部基礎上。

6.7.3 檢驗步驟

a)將經(jīng)過檢驗前處理后的頭盔佩戴于相應的頭型上,系緊系帶:b)在木標準中5.2.規(guī)定的實驗區(qū)內(nèi)選擇穿透檢驗部位;

c〕按照表7規(guī)定的檢驗條件及性能檢驗;

d)檢驗結果按5.2.6規(guī)定評定。

 

7檢驗規(guī)則

電動車頭盔產(chǎn)品檢驗分為型式試驗和出廠檢驗兩種。7.1型式試驗

7.1.1公司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,需進行型式試驗;

a)新產(chǎn)品正式投產(chǎn)前;

b)產(chǎn)品轉廠生產(chǎn)時;

c)產(chǎn)品停產(chǎn)半年以上,重新生產(chǎn)時:d遇到重大質量投訴時:

e)質量監(jiān)督部門認為需要時。

7.1.2 型式試驗抽樣方案

電動車頭盔按結構﹑材料、規(guī)格尺寸相同的為一品種,每一品種按2000頂為一檢驗批(不足者按一批計算),每頂抽取樣品8頂,試驗6頂,2頂備用。采取隨機抽樣,抽樣場合不限。

7.1.3樣品檢驗順序、項目、要求及方法見表8

樣品檢驗分配,第15項和第7項每批抽取的6頂樣品全檢,第7項在第6項檢驗后進行。

7.1.4不合格判定

7.1.4.l樣品檢驗中,一項性能判一個單項指標不合格,則判定該檢驗批產(chǎn)品不合格。

7.1.4.2當判定檢驗批產(chǎn)品不合格后,允許改進產(chǎn)品,提交第2次檢驗;但抽取樣盔數(shù)量為第一次的兩倍,如第二次檢驗仍不合格,則判定該批產(chǎn)品不合格。

7.2出廠試驗

7.2.1頭盔生產(chǎn)廠家每批次頭盔都應骸出廠試驗。

7.2.2出廠試驗抽樣方案

頭盔按結構、材料、規(guī)格尺寸相同為一品種,每一品種按2000頂為一檢驗批(不足者按一批計算),每批抽取樣品6.頂。采取隨機抽樣,抽樣場合不限。

7.2.3樣品檢驗l順序、項目、要求及方法見表9.

7.2.4判定準則

7.2.4.1樣品檢驗中,一項性能的一個單項指標不合格,則判定該檢驗批產(chǎn)品不合格。

7.2.4.2當判定檢驗批產(chǎn)品不合格后,允許改進產(chǎn)品,提交第二次檢驗;但抽取樣盔數(shù)量為第一次的兩倍。如第二次仍不合格,則判定該批產(chǎn)品不合格。

8標志,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
8.1標志

8.1.1每頂頭盔應有以下永久性標志a)產(chǎn)品名稱;

h)生產(chǎn)廠名稱和廠址:e)商標;

d產(chǎn)品型號、規(guī)格:

c)生產(chǎn)日期、產(chǎn)品批號或編號:f)合格標志;

g)產(chǎn)品標準號。

 

8.1.2在產(chǎn)品顯要處采用“永久性”的標注方式警示:“僅限于小于25公里/小時的電動自行車乘員佩戴”。永久性標識,字體采用不小于三號字體。

8.2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
8.2.1 產(chǎn)品包裝箱上應有8.1規(guī)定的有關表示。

8.2.2產(chǎn)品在運輸和貯存時要注明防止碰撞、受潮和有機化學物品的侵蝕。8.2.3 應附產(chǎn)品中文說明書,至少應說明以下幾點內(nèi)容:

a)應提齷購買者挑選適合自己頭型尺寸的合格的頭盔;b)使用時必須系緊系帶:

c)電動車頭盔如果發(fā)生一次較大撞擊事故應停止使用或送工廠鑒定是否可以繼續(xù)使用;d)本產(chǎn)品使用期限由工廠根據(jù)產(chǎn)品情況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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